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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選調生考試中,行政訴訟管轄的相關知識考的相對比較多,我們今天就通過幾道考題來回顧一下這個考點。
【考題再現】(單選題)某藥廠以本廠過期藥品作為主原料,更改生產日期和批號生產出售。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該廠違反《藥品管理法》第49條第1款關于違法生產藥品規定,決定沒收藥品并處罰款20萬元。藥廠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請復議,甲市政府依《藥品管理法》第49條第3款關于生產劣藥行為的規定,決定維持處罰決定。藥廠起訴。關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轄,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被告為甲市場監督管理局
B、被告為甲市政府
C、藥廠的起訴期限為6個月
D、基層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答案】D。解析:AB選項錯誤,不選?!缎姓V訟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缎姓V訟法解釋》第22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改變原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但未改變原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視為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復議機關確認原行政行為無效,屬于改變原行政行為。復議機關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屬于改變原行政行為,但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除外。由于本案復議機關雖然改變了原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但未改變原行政行為處理結果,因此,本案屬于復議維持案件,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甲市政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C選項錯誤,不選。
《行政訴訟法》第4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芍?,藥廠的起訴期限為15日。D選項正確,當選?!缎姓V訟法解釋》第134條第3款規定: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缎姓V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芍?,本案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甲市政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由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來定級別管轄,是基層法院管轄;地域管轄則是由原機關所在地的基層法院和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基層法院均可以管轄,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甲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層法院均可以管轄本案。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考題再現】(單選題) 某企業被甲市乙區環保局罰款20萬,某企業對此不服,向市環保局提起復議,甲市環保局(位于甲市丙區)改為罰款10萬,某企業依然不服,提起訴訟,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被告是乙區環保局和甲市環保局,甲市中院有管轄權
B、被告是乙區環保局和甲市環保局,乙區法院有管轄權
C、被告是甲市環保局,甲市中院有管轄權
D、被告是甲市環保局,乙區法院有管轄權
【答案】D 。解析:(1)本題將罰款改為10萬,屬于改變處理結果(實體權利義務)的復議改變行為,所以,被告應當為復議機關市環保局,AB選項錯誤。(2)管轄法院的確立需要遵照“先級別,后地域”的做題步驟:第一步,級別管轄。本案被告是甲市環保局,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政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政府、市級政府和省級政府),所以,本案不應由中院管轄,而應該由基層法院管轄。所以,C選項錯誤。第二步,地域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可以由原機關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所以,本題可以在甲市環保局所在地法院或區環保局所在地法院管轄。綜上,結合級別和地域因素后,本題應該在甲市環保局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或區環保局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甲市環保局位于甲市丙區,其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為丙區法院,如果選項中有該項內容是可以選的;乙區環保局位于甲市乙區,其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為乙區法院,所以,D選項正確。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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