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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風險顯著增加的判斷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評估金融工具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是否已顯著增加。這里的信用風險,是指發生違約的概率。
(一)判斷標準
企業應當通過比較金融工具在初始確認時所確定的預計存續期內的違約概率和該工具在資產負債表日所確定的預計存續期內的違約概率,來判定金融工具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
(二)評估信用風險變化所考慮的因素
在確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水平時,企業應當考慮以合理成本即可獲得的、可能影響金融工具信用風險的、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合理成本即無須付出不必要的額外成本或努力。
(三)逾期與信用風險顯著增加
金融資產發生逾期,是指交易對手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支付約定的款項,既包括本金不能按時足額支付的情況,也包括利息不能按時足額支付的情況。
逾期是金融工具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常見結果。因此,逾期可能被作為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標志。但是,信用風險顯著增加作為逾期的主要原因,通常先于逾期發生。
企業只有在難于獲得前瞻性信息,從而無法在逾期發生前確定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情況下,才能以逾期的發生來確定信用風險的顯著增加。換言之,企業應盡可能在逾期發生前確定信用風險的顯著增加。
如果以合理成本即可獲得合理且有依據的前瞻性信息,企業在確定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時,不得僅依賴逾期信息。
(四)逾期與違約
實務中,一些企業以逾期達到一定天數作為違約的標準。企業可以根據所處環境和債務工具特點對構成違約的逾期天數做出定義。
但是,如果一項金融工具逾期超過(含)90日,則企業應當推定該金融工具已發生違約,除非企業有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表明以更長的逾期時間作為違約標準更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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