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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日,甲將自己的房屋以350萬元賣給乙,雙方約定2016年1月1日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同時,為了在辦理房屋登記時避稅,將實際成交價寫為150萬元。2015年11月1日,乙將該房屋以400萬元賣給丙,雙方簽訂了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約定2016年2月1日辦理過戶登記手續。2015年12月1日,甲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2018回憶版,單選)
A.丙以乙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不予支持
B.乙丙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C.丙可以要求乙繼續履行合同
D.丙可以解除與乙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
【考點】法律行為的效力;虛偽表示
【難度】★★★
【答案】C。解析: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丙在2015年11月1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此時乙并未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屬于無權處分,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丙不能主張無效。A、B倆項正確,當選。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本題中,由于甲乙的買賣合同在2015年10月1日被認定為無效,因此,買方乙不可能基于法律行為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那么,乙將不能履行乙丙買賣合同項下的義務,所以,丙不可以要求乙繼續履行合同,因為乙自始履行不能。C項錯誤,不當選。
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丙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意欲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本題中,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導致丙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丙享有合同解除權,且可以要求乙違約損害賠償。D項正確,當選。
故本題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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